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下情况应该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2、(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3、(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4、(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5、(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6、(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7、(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8、(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9、(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10、(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11、(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12、(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13、(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